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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調解成立

2025 年 6 月 4 日

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調解筆錄(已遮蔽個人資料)

當事人離婚後,未成年子女由前配偶單獨行使親權及照顧,惟因雙方當初離婚過程不和睦,導致後續當事人想要探視孩子時屢屢受阻、極不順利。

李律師為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調解,在法院調解委員耐心勸導及李律師的陪伴下,雙方「試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案」長達一年,透過這段過渡期,逐步重建雙方的信任關係與合作模式。

最終雙方順利化解心結、達成共識,約定彼此都能接受且有利孩子成長的會面交往方案,以調解成立圓滿結案。

💡Tips:涉及「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」議題的案件,法院通常會安排「試行方案」,給予雙方建立「合作父母」的緩衝期,同時也可以保護孩子身心以及維持穩定探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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