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扶養費案件調解成立
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時,約定由當事人單獨照顧二名未成年子女,惟當時雙方未特別約定扶養費之給付金額及方式。
李律師向當事人詳細說明父、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,即使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,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仍得向另一方請求多年來代墊之扶養費。
在法院調解時,在調解委員之勸導及李律師的爭取下,前配偶同意返還當事人代墊之扶養費,惟因多年來累積之扶養費金額甚高,經雙方磋商後以分期給付之方式給付,順利調解成立。
💡Tips: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,若一方獨自負擔子女生活費,自得依法向另一方請求代墊之扶養費;而實務上多以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」作為扶養費計算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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