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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資糾紛案件調解成立

2026 年 5 月 13 日

資遣費之勞動調解筆錄(已遮蔽個人資料)

當事人在公司任職近四年,直到調閱勞保投保資料及勞退提繳明細,始驚覺雇主長期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(高薪低報),嚴重影響其勞動權益。

經李律師分析案情,告知當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,並依法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後續受當事人委任提出民事訴訟。

在法官以及具勞動專業的調解委員之協調下,李律師在旁協助當事人瞭解其權益,最終雙方各退一步,順利調解成立,為當事人爭取到合理金額,圓滿化解勞資糾紛。

💡Tips:雇主若將勞保或勞退「高薪低報」,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並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;惟須特別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之30日除斥期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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